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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来源:爱游戏app下载链接    发布时间:2024-10-07 07:18: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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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19年6月2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环卫清扫收运企业资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客户服务许可标准》《山东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方案》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为枣庄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等工作。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从事经营。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及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5辆,具有小型道路保洁专用车辆不少于5辆;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不少于20辆,总载重量≥200吨;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和自动卸载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或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具有小型道路保洁专用车辆不少于3辆;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8辆,总载重量≥100吨;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和自动卸载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1)申请人应当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2)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架构设置合理;(3)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一定效果执行;(4)制定有科学合理的应对特殊天气、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1)企业一定具有能够保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作业所必须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所有正式人员应达到高中(中专)或以上文化程度,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2)车辆驾驶员一定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所驾车辆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

  第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经审批后应按以下范围进行经营:

  1.可承担道路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日生活垃圾运输量≥400吨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业务;

  1.可承担道路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日垃圾运输量<400吨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业务;

  第六条申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附件材料1份。附件材料包括:

  3.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

  4.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5.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7.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抢修机械的购置凭证;

  第七条资质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从事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审批。

  (一)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从事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审批流程:

  1.受理。资质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所需材料,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待申请材料补齐后方可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勘察。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人员应根据相关许可标准进行勘察,提出勘察意见。

  3.审批。经研究,对符合有关许可标准的,出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正、副本,以下简称《许可证》)。

  4.发证。申请人到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许可证》(正、副本),出具《申办事项办结通知书》。

  (二)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从事枣庄市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审批流程: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2.受理。资质申请人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并签订《申请人承诺书》(一式三份),工作人员出具《受理通知书》。

  3.发证。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按规定予以发证(注明为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申请人经核查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1)资质申请人应在发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未如期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全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承诺书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资质申请人在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后,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现场重点核查企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环卫作业机械装备等,实现对承诺内容核查全履盖。

  (3)经核查,资质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行政审批部门通过网站向社会发布核查公告,申请人凭公告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换取新证。

  (4)经核查,资质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求申请人自递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申请人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

  (5)资质申请人因在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全、提交材料不符合承诺书要求或整改未达到要求而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对该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列入诚信“黑名单”,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察时间)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九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及相关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服务业务。

  第十条禁止不具备行业资质的环境卫生企业进行环卫作业投标。未取得资质的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不得进入枣庄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

  第十一条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需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度审核达不到环境卫生作业标准的企业,采取降级资质等级或取消环卫作业资格等措施,责令限期退出相应的环境卫生作业市场。

  第十二条因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扩大,需要经营许可升级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与《许可证》申请相同。

  第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等指标能够达到规定要求80%以上的,可以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暂定)》,暂定期限为一年。企业必须在一年内加以整改,整改合格后颁发正式《许可证》。

  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照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延续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与《许可证》申请相同。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五条枣庄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报告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枣庄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上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情况。必要的内容,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上述行为生效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许可证》作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第十八条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在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0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17〕4号),主管部门就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2016年修改)

  第102项 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17〕4号)。

  (1)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性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及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5辆,具有小型道路保洁专用车辆不少于5辆;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漏、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

  (2)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性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不少于20辆,总载重量≥200吨;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和自动卸载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

  (1)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性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或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具有小型道路保洁专业车辆不少于3辆;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漏、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

  (2)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8辆,总载重量≥100吨;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和自动卸载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漏、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性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1)申请人应当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1)企业必须具有能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作业所必须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

  (2)车辆驾驶员一定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所驾车辆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主管部门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应在主管部门发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内容提交全部材料;未如期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全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承诺书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承诺内容与真实的情况不符的,主管部门应要求申请人30日内完成整改,申请人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乎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邮政地址:枣庄市光明大道2621号 邮政编号:277800 网站标识码:3704000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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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于印发《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的通知

  现将《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审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枣庄市城市管理局          枣庄市行政审批服务局2019年6月21日

  第一条为了加强环境卫生管理,规范环卫清扫收运企业资质,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和美化城市环境,根据《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建设管理条例》《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客户服务许可标准》《山东省实施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告知承诺制方案》等有关规定法律、法规、规章和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的资质管理。

  第三条枣庄市城市管理局为枣庄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城市生活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监督管理等工作。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取得相关资质后,方可从事经营。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及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5辆,具有小型道路保洁专用车辆不少于5辆;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不少于20辆,总载重量≥200吨;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和自动卸载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或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方面技术职务;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具有小型道路保洁专用车辆不少于3辆;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撒、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

  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方面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8辆,总载重量≥100吨;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和自动卸载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1)申请人应当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2)企业经营管理体系健全,组织架构设置合理;(3)具备健全的技术、质量、安全和监测管理制度,并得到一定效果执行;(4)制定有科学合理的应对特殊天气、重大事故或自然灾害应急预案;(5)具有固定的办公场所及机械、设备、车辆停放场所。

  (1)企业一定具有能够保证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作业所必须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所有正式人员应达到高中(中专)或以上文化程度,持有当地常住户口或暂住证明。(2)车辆驾驶员一定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所驾车辆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

  第五条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经审批后应按以下范围进行经营:

  1.可承担道路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日生活垃圾运输量≥400吨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业务;

  1.可承担道路保洁面积<200万平方米,日垃圾运输量<400吨的生活垃圾清扫、收集或运输业务;

  第六条申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山东省城市市政公用事业经营许可申请表》一式4份及相应的电子文档、附件材料1份。附件材料包括:

  3.企业法人代表和安全、技术、经营、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文件、职称证、身份证;

  4.企业经营、管理、服务规章制度,安全管理制度,事故应急预案和事故抢险抢修预案;

  5.企业拥有的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的职称证书、社会保险凭证,企业关键和需持证上岗人员上岗证书、社会保险证明;

  7.为保证企业正常运行,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所必须配备的检测仪器、设备,抢修机械的购置凭证;

  第七条资质申请人可自愿选择告知承诺方式或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从事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审批。

  (一)非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从事枣庄市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审批流程:

  1.受理。资质申请人向行政审批部门提交所需材料,工作人员对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或3个工作日内返回材料,发放一次性《补正告知》,待申请材料补齐后方可受理;对申请材料符合标准的,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勘察。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核并进行现场勘察。现场勘察人员应根据相关许可标准进行勘察,提出勘察意见。

  3.审批。经研究,对符合有关许可标准的,出具《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正、副本,以下简称《许可证》)。

  4.发证。申请人到行政审批部门领取《许可证》(正、副本),出具《申办事项办结通知书》。

  (二)告知承诺方式申请办理从事枣庄市城市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审批流程:

  (4)申请人作出承诺的时限和法律效力,以及逾期未履行承诺和作出不实承诺的法律后果;

  2.受理。资质申请人填写《行政审批告知承诺书》,并签订《申请人承诺书》(一式三份),工作人员出具《受理通知书》。

  3.发证。出具受理通知书后,按规定予以发证(注明为告知承诺制方式取得,申请人经核查达到法定许可条件后,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

  (1)资质申请人应在发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未如期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全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承诺书要求的,行政审批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2)资质申请人在按照告知承诺书约定的期限及内容提交全部材料后,行政审批部门对申请人提报的材料进行审查和现场核查,现场重点核查企业人员(专业技术人员)、环卫作业机械装备等,实现对承诺内容核查全履盖。

  (3)经核查,资质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相符的,行政审批部门通过网站向社会发布核查公告,申请人凭公告方可从事被许可行为,并到市政务服务中心换取新证。

  (4)经核查,资质申请人承诺内容与实际情况不符的,要求申请人自递全材料之日起30日内完成整改,申请人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撤销许可。

  (5)资质申请人因在期限内未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全、提交材料不符合承诺书要求或整改未达到要求而被撤销行政审批决定的,记入不良信用信息,对该申请人以后的同一行政审批申请,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在审查、后续监管中发现申请人存在以虚构、造假等欺骗手段取得许可的,行政审批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决定后,列入诚信“黑名单”,该申请人不再适用告知承诺审批方式。

  第八条 行政审批部门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察时间)内做出是否核准的决定。

  第九条凡在本市范围内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及相关活动的企业,应当按照相关规定申请核定企业资质等级,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服务资质等级证书的企业,不得在本市范围内从事生活垃圾经营服务业务。

  第十条禁止不具备行业资质的环境卫生企业进行环卫作业投标。未取得资质的环境卫生作业企业不得进入枣庄市环境卫生作业市场。

  第十一条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需进行年度审核,对年度审核达不到环境卫生作业标准的企业,采取降级资质等级或取消环卫作业资格等措施,责令限期退出相应的环境卫生作业市场。

  第十二条因企业生产、经营和服务规模扩大,需要经营许可升级的,按照审批程序办理。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与《许可证》申请相同。

  第十四条《许可证》有效期最长为三年。企业注册资本金、净资产、工程技术和经济管理人员等指标能够达到规定要求80%以上的,可以颁发《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暂定)》,暂定期限为一年。企业必须在一年内加以整改,整改合格后颁发正式《许可证》。

  企业需要延续已取得的经营许可的有效期的,应当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按照审批程序申请办理。延续申请的程序和要求与《许可证》申请相同。行政审批部门应根据企业申请,在《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作出是否准予延续的决定。

  第十五条枣庄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应当对企业进行定期和不定期的监督检查,发现有违反国家有关市政公用事业法律、法规及经营管理规定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在规定期限内拒不改正或整改不合格的,依法撤销其经营许可。

  第十六条建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年度生产经营服务报告制度。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在每年1月31日前,向枣庄市市容环卫主管部门报告本企业上一个年度的生产、经营和服务、管理等情况。必要的内容,应向社会公布。

  第十七条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发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的,应当在上述行为生效前30日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注销登记,原《许可证》作废。分立、合并、转让、出卖、租赁后的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企业应当按照规定重新申请办理《许可证》。

  第十八条已取得《许可证》的企业的名称、地址、法人代表等信息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20日内,向原审批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九条工作人员在审批、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2019年6月2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4年6月20日。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17〕4号),主管部门就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的行政审批事项,告知如下:

  (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国务院第412号令,2016年修改)

  第102项 事项名称: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审批。实施机关:所在城市的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七条规定: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

  未取得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服务许可证的企业,不得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活动。

  (三)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企业服务许可标准》的通知(鲁建城管字〔2017〕4号)。

  (1)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性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5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及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中、高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5辆,具有小型道路保洁专用车辆不少于5辆;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漏、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

  (2)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性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2人;具有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不少于20辆,总载重量≥200吨;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和自动卸载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撒、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

  (1)生活垃圾清扫、收集企业:企业拥有经营性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3人,企业技术负责人具有5年以上从事城市环境卫生或相关工作经历,并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5吨以上扫路车(吸扫车)、洒水车、冲洗车等车辆总数不少于10辆,具有小型道路保洁专业车辆不少于3辆;机械清扫车辆具有自动洒水、防尘、防遗漏、安全警示功能,安装车辆行驶记录仪。

  (2)生活垃圾运输企业:企业拥有经营性管理人员不少于4人,其中:中级职称以上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人;具有专用垃圾运输车辆(单台载重5吨以上)≥8辆,总载重量≥100吨;垃圾运输车辆应具备全密闭和自动卸载功能,具有防臭味扩散、防遗漏、防渗沥液滴漏功能,安装行驶记录仪;运输车辆具有合法的道路运输经营性许可证、车辆行驶证。

  (1)申请人应当是依法注册的企业法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100万元,从事垃圾运输的企业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300万元;

  (1)企业必须具有能确保城市生活垃圾清扫运输作业所必须的管理、驾乘、调度、维修等人员;

  (2)车辆驾驶员一定要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与所驾车辆相符的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两年以上汽车驾驶经历。

  申请人作出符合上述申请条件的承诺,并提交签章的告知承诺书后,主管部门当场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申请人应在主管部门发证后2个月内,按照告知承诺书中约定的内容提交全部材料;未如期提交材料、提交材料不全或者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承诺书要求的,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在核查过程中,发现承诺内容与真实的情况不符的,主管部门应要求申请人30日内完成整改,申请人未整改或整改后仍不合乎条件的,依法撤销行政审批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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