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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与B公司存在花洒真空镀膜加工交易,A公司系承揽人,B公司系定作人。 余某某、李某某系B公司原股东,余某某系B公司原法定代表人。 2021年6月,A公司员工刘某通过微信将2021年2月至5月对账单发送给B公司法定代表人余某某并多次催款,余某某未提出异议并多次承诺付款。 2021年7月,余某某提出加工的产品存在掉皮等质量上的问题,刘某同意将次品扣除以货物抵偿剩余加工款,但双方对于次品数量存在争议,且刘某要求对次品现场清点,但余某某未予以配合,故协商未果。 2023年1月28日A公司以B公司未支付加工款为由诉至浙江省慈溪市人民法院。 该院经诉调程序无果,于2023年4月3日转正式立案。 余某某、李某某于2023年2月23日向慈溪市市场监督管理局申请对B公司简易注销登记,出具了简易注销全体投资人承诺书(承诺在申请注销登记前未发生债务且不存在诉讼案件等不适用简易注销的情形;若违法失信,由全体投资人承担对应的法律后果和责任),B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正式注销。 A公司于2023年4月24日以B公司已被注销为由向该院申请撤诉,该院于同日出具民事裁定书予以准许,由A公司承担诉讼费1327元。
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后):1.判令余某某、李某某即时支付A公司剩余加工款103291.58元,并赔偿以103291.58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余某某、李某某赔偿A公司诉B公司一案承担的诉讼费1327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余某某、李某某承担。
余某某、李某某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A公司返还余某某、李某某未加工花洒手柄24000个,如A公司无法返还的则按照2元/个的价格进行赔付(总计48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反诉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
庭审中,根据A公司提供的送货单(载有货号、品名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以及不良品数量,并有B公司员工签字),双方确认,2021年B公司应当支付的花洒线日向A公司支付了各10000元的加工款;又于2021年7月8日向A公司提供作价110000元的货物抵债,尚余镀膜加工款103291.58元至今仍未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B公司在收到A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后应支付报酬,现其拖欠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余某某、李某某辩称A公司加工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要求抵扣全部剩余加工款。 该院认为,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测验证,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A公司提供送货单记载,载有货号、品名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以及不良品数量,B公司工作人员在核对没有错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因此,B公司在签收时应推定对数量及外观瑕疵予以了检验。 2021年6月,刘某向余某某催讨加工款时,余某某亦未提及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 余某某、李某某辩称事后其发现产品存在掉皮、油斑等问题。 该院认为,刘某曾要求余某某提供次品由其现场清点,但余某某未能予以配合,故余某某仅凭自行制作的次品清单及以刘某愿意抵扣次品价款为由要求抵扣全部剩余加工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可自2023年1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因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余某某、李某某系B公司原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上述B公司的付款责任应由余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且由于B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简易注销导致A公司以此为由撤回对B公司的诉讼,故A公司支出的前述案件受理费1327元损失亦应当由余某某、李某某承担。关于反诉,余某某、李某某未能举证证明A公司与B公司之间有该48筐花洒手柄的加工业务,其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A公司处尚有未加工完成的B公司的产品,因此,余某某、李某某的反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余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A公司加工费103291.58元及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未清偿的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余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A公司案件受理费损失1327元;三、驳回余某某、李某某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余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A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支持余某某的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A公司加工的花洒存在油斑、掉皮等严重质量上的问题,余某某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余某某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与A公司同样存在镀膜加工合作伙伴关系的厂商的聊天记录、花洒实物,可以证明A公司加工的花洒是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不仅大面积脱皮,而且存在多处油斑及凹凸不平。 余某某提供的废品出卖记录可以证明,因A公司加工的花洒存在油斑、掉皮等质量上的问题,导致产品完全报废没办法使用,只能按照废品称重处理,卖废品的金额高达近100000元,足见A公司加工的花洒存在大批量的质量上的问题。 A公司工作人员也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向余某某承认花洒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表示愿意抵扣加工费,余某某也向A公司统计了问题产品的数量;二、前案1327元诉讼费系A公司自身未及时撤诉导致的,该费用与余某某无关。 慈溪市B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经合法工商手续于2023年2月23日注销,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而前案民初立案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时间长达两个月,A公司可完全在诉前调阶段撤诉,而无须交纳诉讼费,故民初立案产生的诉讼费系其自身扩大的损失,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三、关于余某某要求A公司返还未加工花洒手柄48筐(500个/筐)的诉请。 此前B公司委托A公司加工花洒手柄48筐(500个/筐),但后来A公司并未对该批花洒手柄镀膜加工,因A公司加工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双方无法接着来进行加工合作。 后余某某要求A公司将该批货物交付给第三方周静,但周静明确表明从未收到上述未加工的花洒手柄。 余某某认为基于现在双方加工合作伙伴关系解除,余某某有权要求返还属于B公司的产品。
A公司辩称:一、余某某所称A公司加工的花洒存在油斑、掉皮等严重质量上的问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A公司依照双方约定将合格的加工产品交付余某某,余某某在接收时并未提出异议与质量上的问题,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推定为A公司提供产品的数量及外观瑕疵已经通过了检验,且在A公司的员工刘某2021年6月份催收时并未提及质量上的问题。 后续B公司又以此为由拖延支付加工款,A公司也积极要求现场清点次品数量,但余某某未与配合,只是单方制作了次品清单,预进行抵扣,A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出于催款需要与日后合作需要一时心切同意进行抵扣,但其并未经过公司授权,该说辞是其个人行为,而且哪怕进行抵扣,双方对于抵扣的方式、次品具体数量也并未约定,余某某亦无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A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 余某某用来证明A公司产品瑕疵的证据三性均存疑,A公司与别的客户进行的合作内容与B公司的合作品类不同,质量发展要求不同,加工工艺不同,与本案无任何关联,其提供的录音资料无时间、地点的显示,通话对象身份信息亦无法确认。 余某某现场提供的实物,并无证据证明系A公司所产,与余某某合作的厂家并非A公司一家。 故A公司主张拒绝支付货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前案1327元的诉讼费依法应当由余某某承担。 A公司诉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诉前调解阶段,该阶段本是用于缓和双方矛盾用于调解过渡,提高司法效率,但余某某却利用该制度带来的时间差,于2023年2月23日申请了注销以逃避债务,该注销行为未经合法清算亦未通知债权人,其目的显而易见,原B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正式注销,而本案又于2023年4月3日正式立案,A公司无提早撤诉减少诉讼费损失的可能,故前案1327元的诉讼费损失应当由余某某与李某某承担;三、余某某反诉所称返还48筐花洒手柄无任何事实依据。 A公司从未收到过该48筐的花洒手柄,其将之交付A公司的行为以及市场价值都是余某某单方宣称,周静未收到过该批货物的陈述是基于余某某所称让A公司将这些货物给她的前提,但A公司根本没收到这批货物,也未得到任何指示,如何将该批不存在的货交付周静,周静没收到货物又如何可能回复收到货物。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说理清晰,无任何不当之处,请求依法驳回余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认为,案涉加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对加工款经以货抵债后尚欠103291.58元无争议,二审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A公司为B公司加工的产品是不是存在质量问题,余某某、李某某是否有权以此为由拒付加工款?2.余某某、李某某应否承担A公司因B公司在前案诉讼过程中注销撤诉而承担的诉讼费损失1327元?3.余某某主张B公司尚有未加工花洒手柄24000个未返还依据是否充分?
二审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余某某、李某某主张A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掉皮、油斑等质量上的问题均为外观瑕疵,但B公司在收货时除对A公司备注不良品数量进行确认外,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其签收的其他产品提出过质量异议,在A公司对账催款时亦未提出异议并多次承诺付款,后其在2021年7月提出质量瑕疵,A公司的员工刘某要求余某某提供次品由其现场清点,但余某某未能予以配合。 至于余某某、李某某提供的证据,A公司对证据关联性均有异议,余某某、李某某未提供证据对关联性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并结合双方交易过程相关事实认定余某某、李某某主张加工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拒付加工款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余某某上诉称其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加工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依据不足。至于A公司因余某某、李某某在前案诉讼过程中注销B公司撤回起诉承担的诉讼费损失1327元,余某某、李某某作为B公司的原股东在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明知相关债务尚未清理却以简易注销方式注销B公司,且未及时通知法院或A公司,导致法院诉前调解与立案审理程序衔接过程中未及时有效地发现,A公司不得已向法院撤回起诉,变更当事人为余某某、李某某为被告后重新起诉,一审法院认定相关损失由余某某、李某某负担并无不当。就余某某、李某某一审诉讼过程中主张A公司尚有B公司交付的未加工花洒手柄24000个未返还,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事实,一审法院对其相关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据了解,近日,上海纪中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涉及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法院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据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12月8日12时53分在青海海西州直辖区发生3.4级地震,震源深度10公里,震中位于北纬37.80度,东经95.62度。
附上明星照片,配以醒目的“明星同款”标签,已成为众多产品促销的惯用招数。殊不知没有经过授权,使用明星肖像存在法律风险。近日,湖南长沙望城区法院通报一批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提醒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之前,一定要活得合法授权,否则将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2024年11月1日0时至11月30日24时),浙江省共报告法定传染病23563例,死亡59人。其中,流行性感冒报告8155例。其中,甲类传染病未报告发病、死亡病例。
当地时间今天(12月8日)上午11时,北京时间10时,韩国国务总理韩德洙同韩国执政党党首韩东勋举行会见并就韩国政局等发表共同讲话。韩国执政民力量党党首韩东勋表示,大多数韩国国民认为尹锡悦总统应该辞职,尹锡悦下台前将不插手韩国国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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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公司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变更后):1.判令余某某、李某某即时支付A公司剩余加工款103291.58元,并赔偿以103291.58元为基数,自立案之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利息损失;2.判令余某某、李某某赔偿A公司诉B公司一案承担的诉讼费1327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用由余某某、李某某承担。
余某某、李某某反诉请求:1.请求判令A公司返还余某某、李某某未加工花洒手柄24000个,如A公司无法返还的则按照2元/个的价格进行赔付(总计48000元);2.请求判令本案反诉诉讼费由A公司承担。
庭审中,根据A公司提供的送货单(载有货号、品名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以及不良品数量,并有B公司员工签字),双方确认,2021年B公司应当支付的花洒线日向A公司支付了各10000元的加工款;又于2021年7月8日向A公司提供作价110000元的货物抵债,尚余镀膜加工款103291.58元至今仍未偿还。
一审法院认为: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加工合同成立且有效,依法应予保护。 B公司在收到A公司交付的工作成果后应支付报酬,现其拖欠不付,属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 余某某、李某某辩称A公司加工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要求抵扣全部剩余加工款。 该院认为,法律对其他有偿合同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参照适用买卖合同的有关法律法规。 当事人对检验期限未作约定,买受人签收的送货单、确认单等载明标的数量、型号、规格的,推定买受人已经对数量和外观瑕疵进行检测验证,但是有相关证据足以推翻的除外。 本案中,根据A公司提供送货单记载,载有货号、品名及规格、单位、数量、单价、金额、备注以及不良品数量,B公司工作人员在核对没有错误后予以签字确认,因此,B公司在签收时应推定对数量及外观瑕疵予以了检验。 2021年6月,刘某向余某某催讨加工款时,余某某亦未提及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 余某某、李某某辩称事后其发现产品存在掉皮、油斑等问题。 该院认为,刘某曾要求余某某提供次品由其现场清点,但余某某未能予以配合,故余某某仅凭自行制作的次品清单及以刘某愿意抵扣次品价款为由要求抵扣全部剩余加工款,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因此,A公司有权要求B公司支付拖欠的加工费及逾期付款损失。逾期付款损失可自2023年11月21日起,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付。
因B公司未经依法清算即办理注销登记,余某某、李某某系B公司原股东,在公司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时承诺对公司债务承担相应的责任,故上述B公司的付款责任应由余某某、李某某承担连带责任。 且由于B公司在诉讼过程中简易注销导致A公司以此为由撤回对B公司的诉讼,故A公司支出的前述案件受理费1327元损失亦应当由余某某、李某某承担。关于反诉,余某某、李某某未能举证证明A公司与B公司之间有该48筐花洒手柄的加工业务,其提供的证据亦无法证明A公司处尚有未加工完成的B公司的产品,因此,余某某、李某某的反诉无事实和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
一审判决:一、余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支付A公司加工费103291.58元及自2023年11月21日起至款项清偿日止,以未清偿的款项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的逾期付款损失;二、余某某、李某某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共同赔偿A公司案件受理费损失1327元;三、驳回余某某、李某某的反诉请求。
一审判决后,余某某上诉请求:撤销一审判决,改判驳回A公司的一审诉讼请求,支持余某某的反诉请求。 事实与理由:一、A公司加工的花洒存在油斑、掉皮等严重质量上的问题,余某某有权拒绝支付货款。 余某某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与A公司同样存在镀膜加工合作伙伴关系的厂商的聊天记录、花洒实物,可以证明A公司加工的花洒是存在严重质量上的问题的,不仅大面积脱皮,而且存在多处油斑及凹凸不平。 余某某提供的废品出卖记录可以证明,因A公司加工的花洒存在油斑、掉皮等质量上的问题,导致产品完全报废没办法使用,只能按照废品称重处理,卖废品的金额高达近100000元,足见A公司加工的花洒存在大批量的质量上的问题。 A公司工作人员也在微信聊天记录中向余某某承认花洒存在质量上的问题,表示愿意抵扣加工费,余某某也向A公司统计了问题产品的数量;二、前案1327元诉讼费系A公司自身未及时撤诉导致的,该费用与余某某无关。 慈溪市B洁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B公司)经合法工商手续于2023年2月23日注销,不存在恶意逃避债务的行为,而前案民初立案时间为2023年4月24日,时间长达两个月,A公司可完全在诉前调阶段撤诉,而无须交纳诉讼费,故民初立案产生的诉讼费系其自身扩大的损失,应由A公司自行承担;三、关于余某某要求A公司返还未加工花洒手柄48筐(500个/筐)的诉请。 此前B公司委托A公司加工花洒手柄48筐(500个/筐),但后来A公司并未对该批花洒手柄镀膜加工,因A公司加工存在质量上的问题,双方无法接着来进行加工合作。 后余某某要求A公司将该批货物交付给第三方周静,但周静明确表明从未收到上述未加工的花洒手柄。 余某某认为基于现在双方加工合作伙伴关系解除,余某某有权要求返还属于B公司的产品。
A公司辩称:一、余某某所称A公司加工的花洒存在油斑、掉皮等严重质量上的问题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亦未提供证据予以证明。 A公司依照双方约定将合格的加工产品交付余某某,余某某在接收时并未提出异议与质量上的问题,在没有约定的情况下应当依法推定为A公司提供产品的数量及外观瑕疵已经通过了检验,且在A公司的员工刘某2021年6月份催收时并未提及质量上的问题。 后续B公司又以此为由拖延支付加工款,A公司也积极要求现场清点次品数量,但余某某未与配合,只是单方制作了次品清单,预进行抵扣,A公司的工作人员刘某出于催款需要与日后合作需要一时心切同意进行抵扣,但其并未经过公司授权,该说辞是其个人行为,而且哪怕进行抵扣,双方对于抵扣的方式、次品具体数量也并未约定,余某某亦无提供足够的证据证明A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 余某某用来证明A公司产品瑕疵的证据三性均存疑,A公司与别的客户进行的合作内容与B公司的合作品类不同,质量发展要求不同,加工工艺不同,与本案无任何关联,其提供的录音资料无时间、地点的显示,通话对象身份信息亦无法确认。 余某某现场提供的实物,并无证据证明系A公司所产,与余某某合作的厂家并非A公司一家。 故A公司主张拒绝支付货款无事实与法律依据;二、前案1327元的诉讼费依法应当由余某某承担。 A公司诉B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于2023年1月28日立案诉前调解阶段,该阶段本是用于缓和双方矛盾用于调解过渡,提高司法效率,但余某某却利用该制度带来的时间差,于2023年2月23日申请了注销以逃避债务,该注销行为未经合法清算亦未通知债权人,其目的显而易见,原B公司于2023年4月6日正式注销,而本案又于2023年4月3日正式立案,A公司无提早撤诉减少诉讼费损失的可能,故前案1327元的诉讼费损失应当由余某某与李某某承担;三、余某某反诉所称返还48筐花洒手柄无任何事实依据。 A公司从未收到过该48筐的花洒手柄,其将之交付A公司的行为以及市场价值都是余某某单方宣称,周静未收到过该批货物的陈述是基于余某某所称让A公司将这些货物给她的前提,但A公司根本没收到这批货物,也未得到任何指示,如何将该批不存在的货交付周静,周静没收到货物又如何可能回复收到货物。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说理清晰,无任何不当之处,请求依法驳回余某某的全部上诉请求。
二审认为,案涉加工合同关系依法成立有效,双方当事人对加工款经以货抵债后尚欠103291.58元无争议,二审予以确认。 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A公司为B公司加工的产品是不是存在质量问题,余某某、李某某是否有权以此为由拒付加工款?2.余某某、李某某应否承担A公司因B公司在前案诉讼过程中注销撤诉而承担的诉讼费损失1327元?3.余某某主张B公司尚有未加工花洒手柄24000个未返还依据是否充分?
二审经审查后认为,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 本案中,余某某、李某某主张A公司加工的产品存在掉皮、油斑等质量上的问题均为外观瑕疵,但B公司在收货时除对A公司备注不良品数量进行确认外,未在合理期限内对其签收的其他产品提出过质量异议,在A公司对账催款时亦未提出异议并多次承诺付款,后其在2021年7月提出质量瑕疵,A公司的员工刘某要求余某某提供次品由其现场清点,但余某某未能予以配合。 至于余某某、李某某提供的证据,A公司对证据关联性均有异议,余某某、李某某未提供证据对关联性予以证明,一审法院对相关证据的证明力不予确认,并结合双方交易过程相关事实认定余某某、李某某主张加工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无事实和法律依据,对其拒付加工款的诉讼主张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余某某上诉称其一审诉讼过程中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加工产品存在质量上的问题,依据不足。至于A公司因余某某、李某某在前案诉讼过程中注销B公司撤回起诉承担的诉讼费损失1327元,余某某、李某某作为B公司的原股东在法院审理相关案件过程中,明知相关债务尚未清理却以简易注销方式注销B公司,且未及时通知法院或A公司,导致法院诉前调解与立案审理程序衔接过程中未及时有效地发现,A公司不得已向法院撤回起诉,变更当事人为余某某、李某某为被告后重新起诉,一审法院认定相关损失由余某某、李某某负担并无不当。就余某某、李某某一审诉讼过程中主张A公司尚有B公司交付的未加工花洒手柄24000个未返还,但其提供的证据无法证明该事实,一审法院对其相关反诉请求不予支持并无不当。
据了解,近日,上海纪中文化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因违反财产报告制度,被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履行情况为全部未履行,涉及合同纠纷案件,执行法院为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
据中国地震台网正式测定,12月8日12时53分在青海海西州直辖区发生3.4级地震,震源深度10公里,震中位于北纬37.80度,东经95.62度。
附上明星照片,配以醒目的“明星同款”标签,已成为众多产品促销的惯用招数。殊不知没有经过授权,使用明星肖像存在法律风险。近日,湖南长沙望城区法院通报一批侵犯明星肖像权案件,提醒在使用他人肖像进行商业宣传之前,一定要活得合法授权,否则将承担对应法律责任。
2024年11月(2024年11月1日0时至11月30日24时),浙江省共报告法定传染病23563例,死亡59人。其中,流行性感冒报告8155例。其中,甲类传染病未报告发病、死亡病例。
当地时间今天(12月8日)上午11时,北京时间10时,韩国国务总理韩德洙同韩国执政党党首韩东勋举行会见并就韩国政局等发表共同讲话。韩国执政民力量党党首韩东勋表示,大多数韩国国民认为尹锡悦总统应该辞职,尹锡悦下台前将不插手韩国国政。
问:据报道,叙利亚武装已攻入叙首都大马士革,宣布叙政府倒台。答:中方重视叙利亚局势发展,希望叙利亚尽快恢复稳定。
近日,内蒙古鄂尔多斯市达拉特旗公布了61位领导干部的手机号,引发关注。12月2日下午5时许,记者随机拨打了几名干部的手机,除部分占线的外,其他电话均顺利接通。
近日,日本品牌优衣库(UNIQLO)创始人柳井正在接受英国广播公司(BBC)采访时声称,优衣库不使用来自中国新疆地区的棉花。对此,我们坚决不能接受,并声明如下。新疆气候独特、地理位置优越,为棉花的生长提供了得天独厚的自然条件,新疆地区的棉花是世界上最好的棉花之一。
近日,上海浦东国际机场海关在对进境快件开展监管时,一票进口申报为“电水壶”的快件引起了现场关员的注意。该票货物为纸箱包装,开拆发现内部除一个盒装电水壶外,四周还充填了大量白色泡沫、透明塑料管,每只塑料管内均有1只活体蚂蚁和浸渍液体的棉花,经核数共计979只蚂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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