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临近,3月11日,徐州泉山法院发布三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逐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生产者规范经营、合法经营。
2020年1月1日,邵某某在网上某商城官方旗舰店网购淋浴花洒套装一套,花费1498.99元。邵某某收货后发现花洒与网页产品描述规格不符,经测量邵某某收到的手持花洒尺寸为100mm,而产品宣传描述尺寸为110mm,2020年1月8日邵某某向客服反映,并协商退换货事宜。后邵某某又实体店购买了一个尺寸为110mm的手持花洒,同时退回原购买的尺寸为100mm的手持花洒,2020年1月13日某商城官方旗舰店收到该退货,未退回货款168.99元。处理退换货事宜过程中邵某某发现该商品降价为1199元,原告遂要求被告退其降价差价及其他退换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邵某某提交的订单截图、与某商城官方旗舰店交涉的截图、购买截图、物流信息截图及商品实物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应属合法有效。
被告向原告销售了本案诉争商品,被告给原告所寄出商品与产品介绍页面商品尺寸规格有所差异,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商品降价300元。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68.99元、先期垫付的退货运费及合同履行期间购买花洒套装降价后的差价300元。被告未及时退还原告邵某某168.99元货款及相关损失应属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遂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邵某某返还货款168.99元,赔偿原告邵某某各项损失300元。
【意义】随网络科技的日益发展,网络购物平台慢慢的变成为人们的主要消费渠道,加之网上商户良莠不齐,由此引发的购物纠纷数量比重较高。消费的人在网上购物平台选择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的过程,就是合同建立和生效的过程,只是有别于传统意义上双方面对面签订的纸质合同,利用互联网建立的电子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这次网购便有了法律强制约束力,是不可以拒绝履行或者擅自变更和中止的,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商家不能随意反悔,如果商家私自取消订单拒绝发货或错误发货等,消费者则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为系列案件。2019年1月16日,原告张某某等14人与被告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会籍合约书一份,约定办理了为期两年的会员卡。同日,原告张某某等14人即向某健身公司支付健身卡费用。某健身公司于2019年3月份正式营业,于2019年12月27日因内部股东纠纷导致停止营业,包括原告张某某等14人在内的近千名消费者报警处理,后原告张某某等14人不满某健身公司的后续处理方案起诉至法院。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系列案中,原告张某某等14人与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会籍合约书,据此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依约向原告履行提供指定场地、时间、条件、服务等的合同义务。2019年12月27日,被告因内部管理问题而停业,致使原告张某某等14人无法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双方合同已实际终止履行,其最终的原因应归责于被告,被告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支持原告张某某等14人要求被告退还健身卡剩余费用的诉讼请求。
【意义】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革新,各种会员制的营销模式、各式折扣商品吸引了大量消费者,会员制已成为商家针对消费者群体拓展市场的常见策略,因此面对很多类型的会员储值优惠应警惕其中存在的风险,不仅要对商家是不是具备相关资质、经营状况等方面注意甄别,还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的需求办理储值会员卡,避免因商家宣传的储值优惠吸引而产生冲动消费,在预存消费前慎重选择,弄清预存消费到期时间、消费项目等细节,谨慎保管发票、合同等,在发生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17年5月,王女士在某培训机构报名某大学人力资源本科自学考试14门科目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王女士支付培训费12800元,培训机构为王女士提供优质教学服务。为及时拿证,王女士有义务参加培训机构开展的相应课程并保证出勤率达到90%,考试成绩不合格,可免费重读未过课程,直至通过此项课程考试。协议还特别约定:开课之前有特殊情况要求退学必须向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开课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学;没办法提供付款凭证、享受过优惠的学员一律不予退学。王女士随后支付培训费用。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培训机构陆续开设了7门课程的培训,王女士参与了部分课时的学习。2019年5月,培训机构下发通知,通知王女士培训课由面授改为网上授课。考虑到上网课能节约时间,王女士并未提出异议,然而按照培训机构的通知,王女士登录网上直播课程时却无任何课程内容显示。经了解,该培训机构转型做其他课程,对王女士所报课程不再开课。王女士遂多次要求培训机构退款,培训机构均以“开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学”等为由拒绝退款。
2020年1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培训机构诉至泉山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在初步查明案情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鉴于王女士已经进行了一半课程的学习,最终王女士和培训机构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培训机构在两周内退还王女士培训费6150元,双方的纠纷一次性了结。泉山法院出具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意义】近年来,培训机构停课引发的退费纠纷并不少见。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教育培训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有理性消费意识。不盲目听信宣传,理性购买培训课程,避免合同期较长带来的风险。还应对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教师资格、营业执照等进行审核检查,尤其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支付培训费时,更应当避免冲动性消费。第二要有证据意识。对于合同文本、缴费凭证、转换授课方式、停课等证据应当及时妥善保存。第三要有维权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避免盲目签订合同使自身权益受损。如果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出现擅自变更上课方式、停课等违约行为侵害其权益的,可采用自行协商、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
“315国际消费者权益日”即将临近,3月11日,徐州泉山法院发布三起消费者权益保护典型案例,旨在逐步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引导生产者规范经营、合法经营。
2020年1月1日,邵某某在网上某商城官方旗舰店网购淋浴花洒套装一套,花费1498.99元。邵某某收货后发现花洒与网页产品描述规格不符,经测量邵某某收到的手持花洒尺寸为100mm,而产品宣传描述尺寸为110mm,2020年1月8日邵某某向客服反映,并协商退换货事宜。后邵某某又实体店购买了一个尺寸为110mm的手持花洒,同时退回原购买的尺寸为100mm的手持花洒,2020年1月13日某商城官方旗舰店收到该退货,未退回货款168.99元。处理退换货事宜过程中邵某某发现该商品降价为1199元,原告遂要求被告退其降价差价及其他退换货过程中产生的费用,双方协商未果,诉至法院。
经法院审理查明:邵某某提交的订单截图、与某商城官方旗舰店交涉的截图、购买截图、物流信息截图及商品实物照片等证据,足以证明双方之间成立网络购物合同关系,应属合法有效。
被告向原告销售了本案诉争商品,被告给原告所寄出商品与产品介绍页面商品尺寸规格有所差异,且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商品降价300元。原告据此要求被告退还货款168.99元、先期垫付的退货运费及合同履行期间购买花洒套装降价后的差价300元。被告未及时退还原告邵某某168.99元货款及相关损失应属违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利用互联网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损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遂判决被告公司向原告邵某某返还货款168.99元,赔偿原告邵某某各项损失300元。
【意义】随网络科技的日益发展,网络购物平台慢慢的变成为人们的主要消费渠道,加之网上商户良莠不齐,由此引发的购物纠纷数量比重较高。消费的人在网上购物平台选择商品并成功提交订单的过程,就是合同建立和生效的过程,只是有别于传统意义上双方面对面签订的纸质合同,利用互联网建立的电子合同成立并生效后,这次网购便有了法律强制约束力,是不可以拒绝履行或者擅自变更和中止的,也就从另一方面代表着商家不能随意反悔,如果商家私自取消订单拒绝发货或错误发货等,消费者则有权要求继续履行或者赔偿损失。
本案为系列案件。2019年1月16日,原告张某某等14人与被告某健身服务有限公司签订了会籍合约书一份,约定办理了为期两年的会员卡。同日,原告张某某等14人即向某健身公司支付健身卡费用。某健身公司于2019年3月份正式营业,于2019年12月27日因内部股东纠纷导致停止营业,包括原告张某某等14人在内的近千名消费者报警处理,后原告张某某等14人不满某健身公司的后续处理方案起诉至法院。
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本系列案中,原告张某某等14人与被告于2019年1月16日签订会籍合约书,据此双方成立服务合同关系,被告负有依约向原告履行提供指定场地、时间、条件、服务等的合同义务。2019年12月27日,被告因内部管理问题而停业,致使原告张某某等14人无法享有相应的合同权利,双方合同已实际终止履行,其最终的原因应归责于被告,被告应承担对应的违约责任,故判决支持原告张某某等14人要求被告退还健身卡剩余费用的诉讼请求。
【意义】随着市场经济发展革新,各种会员制的营销模式、各式折扣商品吸引了大量消费者,会员制已成为商家针对消费者群体拓展市场的常见策略,因此面对很多类型的会员储值优惠应警惕其中存在的风险,不仅要对商家是不是具备相关资质、经营状况等方面注意甄别,还要结合自己的实际的需求办理储值会员卡,避免因商家宣传的储值优惠吸引而产生冲动消费,在预存消费前慎重选择,弄清预存消费到期时间、消费项目等细节,谨慎保管发票、合同等,在发生纠纷时通过法律途径维护自身权益。
2017年5月,王女士在某培训机构报名某大学人力资源本科自学考试14门科目培训,双方签订了《培训协议》,约定王女士支付培训费12800元,培训机构为王女士提供优质教学服务。为及时拿证,王女士有义务参加培训机构开展的相应课程并保证出勤率达到90%,考试成绩不合格,可免费重读未过课程,直至通过此项课程考试。协议还特别约定:开课之前有特殊情况要求退学必须向培训机构提出申请,开课以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学;没办法提供付款凭证、享受过优惠的学员一律不予退学。王女士随后支付培训费用。
2017年9月至2018年3月,培训机构陆续开设了7门课程的培训,王女士参与了部分课时的学习。2019年5月,培训机构下发通知,通知王女士培训课由面授改为网上授课。考虑到上网课能节约时间,王女士并未提出异议,然而按照培训机构的通知,王女士登录网上直播课程时却无任何课程内容显示。经了解,该培训机构转型做其他课程,对王女士所报课程不再开课。王女士遂多次要求培训机构退款,培训机构均以“开课后不得以任何理由退学”等为由拒绝退款。
2020年1月,王女士一纸诉状将培训机构诉至泉山法院,要求培训机构退还培训费。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组织双方进行了证据交换,在初步查明案情的基础上组织双方进行调解。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法律释明,鉴于王女士已经进行了一半课程的学习,最终王女士和培训机构自愿达成一致意见,培训机构在两周内退还王女士培训费6150元,双方的纠纷一次性了结。泉山法院出具调解书对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予以确认。
【意义】近年来,培训机构停课引发的退费纠纷并不少见。提醒广大群众,在进行教育培训时应当注意以下三个方面:第一要有理性消费意识。不盲目听信宣传,理性购买培训课程,避免合同期较长带来的风险。还应对培训机构的经营资质、教师资格、营业执照等进行审核检查,尤其是采用信用贷款方式支付培训费时,更应当避免冲动性消费。第二要有证据意识。对于合同文本、缴费凭证、转换授课方式、停课等证据应当及时妥善保存。第三要有维权意识。在签订合同时,应当仔细阅读合同内容,避免盲目签订合同使自身权益受损。如果教育学习管理机关出现擅自变更上课方式、停课等违约行为侵害其权益的,可采用自行协商、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投诉、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等方式依。